一、总则
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(试行)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21号令)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(以下简称综合测评),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,激励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。
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专业学习和德育素质两个方面的测评。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。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、社会服务、法纪观念和道德修养方面的综合表现。
第三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,安排在每年9月份,对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进行测评,最后一学年的测评时间安排在学年结束前进行。
第四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科学、客观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。综合测评结果,将作为奖学金评定和毕业生推荐等的主要依据。
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中的加分仅对该测评学年有效(以相关材料标注时间为准),且每项条件只能加分一次,并以获奖证书、活动记录等书面材料为凭证(加分材料须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),无书面材料者,由院评审小组审定。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,取消一切评优资格。
二、奖学金参评资格
第六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比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.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籍注册本科学生;
2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积极要求上进;
3.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、学习勤奋、遵纪守法、热爱劳动、勤俭节约、诚实守信(无不良诚信记录);
4.身心健康,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达到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;
5.该学年未受到院级及以上(含院级)处分,无违反校纪校规或法律法规行为;
6.该学年所有的考试或考查课程无不及格或因不及格而重修的情况。
有以下情况的同学不能参加本学年的奖学金评定:
1.该学年内有旷课记录(迟到、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课时计算);不按时参加晚自习,一学期累计旷晚自习达3次;
2.不按时参加学校、学院组织的活动,一学期累计达3次(含升旗等);
3.根据专业必须通过的考试(如英语专业大二需通过专业四级等),没有一次性通过、获得规定等级的证书;
4.在学校、学院的宿舍卫生检查中,一学年通报批评达3次(含)以上。
5.大一至大三每学年参与活动少于10次者,大四一学期参与活动少于5次者,活动次数以《开云手机官方网站入口,开云(中国)综合素质测评 学生参与活动记录册》记录为准。
三、测评小组
第七条 每次综合测评开始时,在全体学生中进行动员,讲明测评意义、测评方法等,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,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地评价自己与别人。综合测评工作由院党总支领导,各班主任和各辅导员负责组织实施。成立学院和班级的综合测评工作小组。
(一) 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院党总支书记、班主任、辅导员、分团委和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,其主要职责是:
1.组织部署本院综合测评工作;
2.对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;
3.裁决综合测评纠纷,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;
4.审定上报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。
(二)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、班长、团支书、学生干部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(2-4人,各班按班级人数民主选举产生),主要职责是:
1.审核本班同学学业成绩和综合能力的基本分、奖励加分,上报综合测评有关材料;
2.做好综合测评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。
第八条 为了搞好综合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、整理,由辅导员、班主任、学生干部负责搜集、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,并装(录)入学生平时表现档案,具体应包括:
(一)日常考勤记录及事假、病假登记;
(二)班级同学参加班级、院级及以上的各种文体方面的活动或比赛情况;
(三)各类好人好事及学生宿舍卫生评比情况;
(四)其他按照测评项目需要记载的事项。
四、测评程序
第九条 个人总结:学生就本人上一学年的表现进行书面总结,基本内容为取得的成绩、存在的不足、心得体会和努力方向以及德育素质方面的内容,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各项基本分和附加分。
第十条 班级评分:由各班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档案记载,依据实施细则(试行)进行评分。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,计算出专业学习成绩和德育素质基本分及各项附加分,并计算出每个人的测评总分。
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: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,根据实施细则(试行)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,同时将审核后的成绩向各班公布、公示。
第十二条 进行公示:公示过程中,同学自公告综合测评成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,对测评结果如有疑问,可以向本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提出,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复查,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答复。经过复查,确有错漏的,予以更正或增补。
第十三条 审批与备案: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级的测评结果进行审定,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加盖公章后上报校学生工作处。
五、测评细则
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内容包括专业学习(总分100分)和德育素质(总分100分)两方面。综合测评成绩=专业学习成绩×70%+德育素质成绩×30%。
第十五条 专业学习成绩一律采取百分制,课程成绩若为等级制,按照及格为60分,中为70分,良为80分,优秀为90分计算。专业学习成绩=Σ(课程百分制成绩×课程学分)/∑课程学分。所有科目成绩均计入课程成绩的计算。
第十六条 德育素质成绩由基本分(满分70分)和附加分(满分30分)两部分组成,计算方法为基本分+附加分。同一件事项不重复加分,加分取最高分。包括活动获奖类、担任学生干部类、课题项目类等方面。
(一)基本分(70分)
具体评分内容:
1.党团员、学生按时参加组织生活,诚实守信;2.上课全勤;
3.学习按时完成作业,无抄袭现象;4.集体荣誉感强,服从班级工作安排等。
(二)加分条件及标准(30分封顶)
类别 |
| 级别 | 加分 | 备注 |
一、活动类获奖 |
国家级 | 一等奖 | 6 | 1.文体活动项目包括外语演讲比赛、外文写作大赛、辩论赛、戏曲小品赛、原创作品赛、运动会等; 2.受表彰的种类包括见义勇为、拾金不昧、文明宿舍、先进班集体、优秀个人(党员、团员)、社会实践活动等; 3.大型团体(校级10人以上,院级4人以上)项目每人加分减半;省级先进班集体每人一次性加2分,校级先进班集体每人加1分,优秀团支部每人加1分; 4.没有设置名次或一二三等奖的比赛,如十佳歌手大赛等按二等奖加分; 5.校运动会及相关重大比赛的未获奖的参赛人员,可以加参与分0.5分,但须由学校或者学院出示有关参赛证明; 6.担任志协或从事其他公益性、服务性工作,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,一学年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到50小时,加2分;累计达到80小时,加4分(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成员参与本部门工作除外); 7.校级优秀宿舍每位成员分别加3分;院级优秀宿舍每位成员加2分;(每学年按最高分加一次) 8.学校、学院各类奖、助学金均不计入加分项目。 |
二等奖 | 5 | |||
三等奖 | 4 | |||
优秀、鼓励奖 | 3 | |||
省部级 | 一等奖 | 5 | ||
二等奖 | 4 | |||
三等奖 | 3 | |||
优秀、鼓励奖 | 2 | |||
市级 | 一等奖 | 4 | ||
二等奖 | 3 | |||
三等奖 | 2 | |||
优秀、鼓励奖 | 1 | |||
校级 | 一等奖 | 3 | ||
二等奖 | 2 | |||
三等奖 | 1 | |||
优秀、鼓励奖 | 0.5 | |||
院级 | 一等奖 | 2 | ||
二等奖 | 1 | |||
三等奖 | 0.5 | |||
二、学生干部类 | 校级学生组织的主席、会长等; 学院的分团委学生会的正副主席、副书记、办公室主任等 | 6 | 1.身兼多职加分可以累计,但累加的总分不得超过10分; 2.各种学生干部的加分情况需要通过班级、各级学生组织、分团委等评议小组的考核评定。 | |
分团委学生会和其他社团各正副部长、正副社长 | 5 | |||
正副班长、团支部书记、学生会干事等 | 4 | |||
班级其他班委 | 2 | |||
三、课题项目类 | 本学年申请研究项目成功并顺利结项的,按国家级、省级、校级项目负责人分别加8分、5分、3分,项目小组成员分别加5分、3分、2分; 本学年没有结项的项目按国家级、省级、校级项目负责人分别加6分、4分、2分,项目小组成员分别加4分、3分、1分。 |
六、附则
第十七条 某些团体奖项加分,该团体内成员可以一律加或者不加。
第十八条 优秀事迹如积极参加公益活动、社会实践活动、其他社会活动,或在拾金不昧、见义勇为、舍己救人、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,没有受到表彰但在报纸等媒体上被报道并产生一定的影响力,加分范围在1-2分之间。
第十九条 各班级上交《学生综合测评自评表格》(纸质稿)和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》的打印稿和电子稿各一份。
第二十条 各班的综合测评排名情况必须经学生本人签字、班主任验收,并报院党总支审核后公布。各方评定人需对自己评价部分签字,成绩需本人签字确认。
第二十一条 以上各条款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,测评过程中若有疑问,请及时与辅导员联系。